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抚民三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胡玲珍、乐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玲珍,乐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三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玲珍,女,汉族,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金兰(曾用名乐琪),女,196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安县。上诉人胡玲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乐安县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玲珍又以其与乐金兰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玲珍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玲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胡玲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益淋审判员  万燕飞审判员  雷 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