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三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胡玲珍、乐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玲珍,乐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三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玲珍,女,汉族,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金兰(曾用名乐琪),女,196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安县。上诉人胡玲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乐安县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玲珍又以其与乐金兰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玲珍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玲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胡玲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益淋审判员 万燕飞审判员 雷 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