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辉与被执行人董学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董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民执字第496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刘辉,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2202021946********。被执行人:董学成,松江骨肉面馆经营者,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2202811970********。申请执行人刘辉与被执行人董学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3)昌民一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董学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刘辉购房款25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于2014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董学成银行存款2.18万元,自动履行24.325万元,共计26.505万元,申请执行人刘辉同意放弃部分逾期付款利息并同意本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维国审判员 许嘉胜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