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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苏桂英与梁沃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桂英,梁沃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780号原告苏桂英,女,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陈池欣、何梓欣,广东科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沃荣,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原告苏桂英诉被告梁沃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燕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桂英的委托代理人陈池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沃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桂英诉称,被告于2012年11月3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从2012年11月4日起至2013年1月3日止,利息为每月2000元,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借款,被告收到款项后出具收据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依照约定还款,后双方于2013年1月24日续签借款合同,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3年4月3日,但被告仍未偿还任何款项。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100000元及利息(借款期内利息为10000元,利息从2013年4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全部金额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4月3日为492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其原告、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款合同两份,以证明其起诉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核,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被告梁沃荣于2012年11月3日向原告苏桂英借款100000元,原告与被告于当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2年11月3日起至2013年1月3日止,共2个月。被告于当日出具借据确认收到上述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2013年1月24日双方续签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3日起至2013年4月3日止。两份合同均约定借款期间利息每月支付2000元。后被告未按照约定还款,原告遂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2012年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六个月以内的短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6%。本院认为,原告苏桂英与被告梁沃荣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梁沃荣拖欠原告100000元款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借款期限从2012年11月3日起至2013年4月3日止,合计5个月,原告主张按照每月2000元支付利息的标准超过法律规定,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的4倍即22.4%的标准计算利息,借款期间利息计算为9333.33元(100000元×22.4%÷12个月×5个月)。自2013年4月4日起被告未向原告返还借款,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向被告给付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沃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苏桂英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暂计至2013年4月3日为9333.33元,此后以拖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3年4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42元(原告苏桂英已预交),由被告梁沃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燕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庆明第4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