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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54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嘉洋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