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厚生与吕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厚生,吕少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初字第254号原告:王厚生,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吕少祥,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厚生诉被告吕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未提供真实姓名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厚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厚生承担527.5元(退527.5元)审 判 长 袁 东审 判 员 祝玉娥人民陪审员 费希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纪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