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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民初字第410号原告:蔡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自愿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敏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马晓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