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民初字第410号原告:蔡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自愿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敏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马晓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