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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商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梁友洪与王万如、高唐县德泰纺织有限公司、高唐县泉洁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友洪,王万如,高唐县德泰纺织有限公司,高唐县泉洁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商二初字第56号申请人梁友洪。被申请人王万如。被申请人高唐县德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玉章。被申请人高唐县泉洁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兴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友洪诉被告王万如、高唐县德泰纺织有限公司、高唐县泉洁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友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友洪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万如、高唐县德泰纺织有限公司、高唐县泉洁纸业有限公司款项1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