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二初字第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天津��山纪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嵩山纪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0522号原告天津嵩山纪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邦均镇东兵马村。法定代表人张乾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剑,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滦平镇东瓜园。法定代表人谢占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嵩山纪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平��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16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1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宏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