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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363号原告赵某某,男。被告耿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解,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守明审 判 员  吴道亮人民陪审员  赵丽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艳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