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363号原告赵某某,男。被告耿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解,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守明审 判 员 吴道亮人民陪审员 赵丽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艳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