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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行审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与高景兰、李华、李东升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高景兰、李华、李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鼓行审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程杨,区长。委托代理人范会议,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高景兰、李华、李东升。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26日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鼓政征补决(2014)09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称,申请人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关于对迎宾路北延及水系二期监狱周边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被执行人高景兰、李华、李东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与该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鼓楼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申请人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鼓政征补决(2014)09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14年9月28日送达给三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高景兰、李华、李东升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所作鼓政征补决(2014)09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高景兰、李华、李东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且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根据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鼓政征补决(2014)09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振玲审 判 员  肖立新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邱林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