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三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毛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三初字第00016号原告:毛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齐馨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