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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三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毛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三初字第00016号原告:毛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齐馨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