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李建存与杨建设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存,杨建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1427号原告:李建存,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邵开绪,男,49岁。被告:杨建设,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建存与被告杨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存及其委托代理人邵开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建设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存诉称:2011年12月15日,经崔青虎介绍,解永红和被告杨建设以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经协商按3%计息,每月支付原告李建存利息1500元。杨建设保证解永红如有意外,他将承担其所借的全部本金和利息。2013年7月,解永红突然失踪,被告杨建设也借故推脱,不归还借款及利息。现请求判令被告杨建设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原告李建存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据一份,拟证明解永红于2011年12月15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杨建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杨建设未到庭,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李建存提交的证据,因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对原告所提交证据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5日,解永红向原告李建存借款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载明:“今借到李建存五万元,借款人解永红,担保人杨建设,2011年12月15日”被告杨建设、案外人解永红均在借据上签署了姓名。后经原告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杨建设归还原告李建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归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对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人民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本案原告虽主张按双方协商的月利率3%计付利息,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应从起诉之日按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为宜。另外,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被告杨建设作为担保人,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故被告杨建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杨建设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建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建存借款五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4年7月2日起付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3元,由被告杨建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敬群代理审判员 乔高民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畅代田附:1.送达信息法律文书()运盐字第号书当事人受送达人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方式上诉状递交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2.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