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谢磊与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磊,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90号原告谢磊。委托代理人钟果,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丰路87号东入口主楼一层101室。法定代表人孙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珩,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XX平,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磊诉被告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获准。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新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