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科民初字第4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雅峰与刘淑英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科民初字第4376号原告王雅峰,女,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李令淼,系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淑英,女,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雅峰被告刘淑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雅峰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雅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原告王雅峰负担。审判员 毛少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纪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