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少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杜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少民初字第00039号原告陈某某,2000年4月2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杜某某(原告陈某某之母),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杜某某,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交纳69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院长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严小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