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行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吴世方、周长珍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吴世方,周长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行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万伙顺,该委员会党组书记(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汪共学,泾县茂林镇政府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吴世方。被执行人:周长珍。关于申请执行人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吴世方、周长珍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征决(2014)1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两被执行人应于2014年6月20日前交纳社会抚养费7万元),但两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11月13日作出(2014)泾行非审字第0004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5年1月8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近年来长期在外打工,具体地址与联系方式不明。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财产线索。对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4)泾行非审字第0004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国宏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秦建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连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