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广迪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26号罪犯李广迪,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了(2011)沈河刑初字第14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广迪犯保险诈骗、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以(2012)沈刑二终字第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建国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李广迪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7分,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吃苦肯干,能够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广迪的刑期从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该犯于2013年3月29日、9月30日(两次)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31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5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嘉奖二次。本院认为:罪犯李广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广迪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