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原某因危险驾驶罪产生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289号被执行人原某,男,1966年2月23日生,汉族。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原某危险驾驶罪产生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12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卢德建审判员 潘振飞审判员 杨定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