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光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187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光辉,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永安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4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碍公务犯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5)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光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积泰、被告人刘光辉等到庭参加诉讼。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0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刘光辉在永安市燕西街道吉山村259号门口,明知永安市公安局干警戴某正在执行公务处理其外公家与他人的纠纷,却乘被害人戴某不备之际,用右手拳头击打被害人戴某鼻梁,造成被害人戴某的鼻梁骨粉碎性骨折。经永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戴某的人体损伤为轻伤贰级。案发后,永安市公安局民警于案发当日在永安市燕西吉山村39号将被告人刘光辉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光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戴某的陈述;2、证人范某、林某甲、管某、梁某、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刘某等人的证言;3、户籍证明、出警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等书证;4、永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和照片;6、执法记录仪视频;7、被告人刘光辉的供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光辉因亲属与他人发生纠纷,在公安民警调解过程中,以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殴打执法民警致一人轻伤贰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光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且系殴打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光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光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宋明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刘舒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