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冷茂德与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冷茂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6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幕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冷茂德上诉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本案应移送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冷茂德在上诉人承包的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兴镇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基地务工吊钢管时受伤,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重庆市渝北区,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