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中民二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都昌县福禄水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洁明兴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都昌县福禄水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洁明兴净化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中民二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都昌县福禄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昌县北山乡福禄汪村,组织机构代码:57875766-7。法定代表人汪鑫,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洁明兴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正泰来商务中心1001号。法定代表人钟件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华昌,广东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都昌县福禄水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洁明兴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2013)都民一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5月5日向上诉人发出开庭传票,传唤上诉人于2015年5月15日15:00时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于2015年5月9日14:00时签收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都昌县福禄水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都昌县福禄水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陈小江审判员 郑敏红审判员 晏纯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