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执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宜宾市南溪区锦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涪陵美帆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南溪区锦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涪陵美帆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163-6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锦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贵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勇,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美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人大学,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云,公司董事长。关于宜宾市南溪区锦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涪陵美帆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2014)南溪罗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美帆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0927.5元(大写陆拾壹万零玖佰贰拾柒元伍角)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