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翁斌与张明辉、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斌,张明辉,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翁斌,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居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张明辉,男,1961年3月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张英,女,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斌与被执行人张明辉、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4)涵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5年1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翁斌与被执行人张英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英分期分批归还申请人翁斌借款本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归还的本金人民币六千元应予以扣除,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十九万四千元。具体方案:自2015年5月起于每月1日之前每月至少归还申请执行人本金人民币二千元,直至还清借款本金人民币十九万四千元为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