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民一终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康树金与朱国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树金,朱国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2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树金,男,现住东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国林,男,现住东辽县。上诉人康树金因与被上诉人朱国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辽县人民(2015)东辽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康树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康树金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康树金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裁定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返还上诉人康树金。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传冬审判员 赵艳霞审判员 刘介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