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3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万州区高粱镇新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长玲,万州区高粱镇新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3690号原告向长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徐万發(特别授权),男,汉族,1961年3月19日生,住重庆市开县岳溪镇白竹村1组88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6103197896。被告万州区高粱镇新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万州区高粱镇新店村。法定代表人万良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向长玲万州区高粱镇新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长玲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长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长玲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向长玲承担,本院予以免除。审判员 冉孟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