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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左启龙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左启龙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5号申请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英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伟,男,该单位法律顾问。被申请人左启龙,男。申请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煤七台河公司)与被申请人左启龙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七台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七劳人仲字(2014)第793号仲裁裁决,龙煤七台河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审理了本案。申请人龙煤七台河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国伟,被申请人左启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龙煤七台河公司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终局裁决案件。仲裁委员会向申请人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时列明的仲裁员为三人,开庭时仅一人出庭,而仲裁裁决书署名亦为三人。故七劳人仲字(2014)第793号仲裁裁决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并由被申请人左启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申请人左启龙辩称,是否是终局裁决,以劳动局仲裁为准。对于仲裁庭组织人员,仲裁开庭时是两人,一人审一人记录。申请人龙煤七台河公司向本院提供证据有:一,被申请人左启龙的仲裁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本案不属于法定的仲裁一局终裁情形。二,劳动仲裁部门送���的《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该通知书载明仲裁庭组成人员为首席卢胜强、仲裁员徐冠南和毕建成三人,仲裁裁决书落款也是此三人,但开庭时从始至终都是一人审理,仲裁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左启龙质证称,我不懂仲裁程序,但仲裁庭确系一人审理。被申请人左启龙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本院经审查核实,对上述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对申请人龙煤七台河公司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因被申请人左启龙无异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亦予以确认。但申请人龙煤七台河公司提供的证据一无法证明本案是否属于终局裁决情形,证据二因被申请人左启龙认可其证明内容,故本院对其证明内容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龙煤七台河公司主张七劳人仲字(2014)第793号仲裁裁决程序违法,并请求予以撤销,经庭审��查,本案争议仲裁裁决书载明的仲裁庭组成人员为三人,即首席卢胜强、仲裁员徐冠南和毕建成,但仲裁审理过程中确系一人审理,被申请人左启龙亦对此情况当庭予以认可。据此,本案争议的仲裁裁决书所载明仲裁庭组成人员与实际参与仲裁审理人员不符,属仲裁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撤销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七劳人仲字(2014)第793号仲裁判决书。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申请人左启龙负担。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 伟审判员 李晓英审判员 董树全二〇一五年���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金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