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林国富与桂林市阳桥商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富,桂林市阳桥商城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林国富。被告桂林市阳桥商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97号。负责人:秦凤尾,该业主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富与被告桂林市阳桥商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实收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海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储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