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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崔凤与李吉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凤,李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469号申请执行人崔凤。被执行人李吉祥。申请执行人崔凤与被执行人李吉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4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按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1012.2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在东港农商银行的存款3000元并退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因病去世,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刑初字第4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民事部分给付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