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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0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许明与明光市永兴铸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明,明光市永兴铸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00115-2号申请执行人:许明。被执行人:明光市永兴铸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西郊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许家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17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明光市永兴铸石有限公司于接到执行通知书起五日内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许明支付借款人民币1860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一处位于明光市明西街道办事处蔡岗村104国道西侧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属被执行人明光市永兴铸石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