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岢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胡润堂申请执行袁喜生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润堂,袁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岢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胡润堂,男,194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袁喜生,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岢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袁喜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胡润堂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8855元、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783元,共计60438元,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喜生名下有一辆红色东风EQ牌大型汽车,车牌号为晋H38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袁喜生所有的车牌号为晋H388**的红色东风EQ牌大型汽车一辆。二、被执行人袁喜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宝生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俊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