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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商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济南银泉科技有限公司与垦利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银泉科技有限公司,垦利县人民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商初字第213号原告:济南银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垦利县人民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银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垦利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银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银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银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2元,减半收取1706元,由原告济南银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卫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