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民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327号原告郭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谈某某,陕西秦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某,男。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煤炭及煤矸石总值91511元,被告未付款。原告多次催要欠款未果。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91511元,并支付原告为催要欠款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等800元,共计92311元。被告辩称,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煤炭及煤矸石属实,但不欠原告90000多元,只欠10000元。其余的煤款,原、被告拉煤时已结清。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拖欠原告的煤款具体是多少?2、被告应否支付原告交通费、通讯费,具体数额是多少?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手机录音及录音资料一份,证明2015年2月3日原告及两位证人到被告家,向被告陈某索要欠款。2.证人郭某甲、常某到庭作证,证明被告欠原告钱。证人郭某甲陈述,原告是我妹子,去年让我和她一起去找被告要钱。我就叫了我伙计常某一起去要钱。原告一进门就问被告说欠90000多元的煤款何时还,被告说欠钱,但现在没钱还。证人常某陈述,去年快过年的时候,郭某某让我和他一起去要钱,我们去的时候听到原告说,被告欠了她9万多元煤款,被告当时说没有那么多,我也不知道具体是做什么的钱。被告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供的录音内容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原告录音侵犯了被告的个人隐私,被告当时也没有说欠原告多钱,被告只欠原告10000元钱,并给原告写了欠条;对于证人郭某甲的证言不认可,与事实不符,对证人常某的证言认可,两证人来被告房子的情况属实,被告不否认欠原告的钱,但未说欠多钱,欠钱要拿证据来说。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证人吴某、马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原告丈夫王向阳到被告家闹事。证人吴某陈述,去年年前,被告与王某某在小区厮打,王向阳打了陈某一个耳光,还恐吓陈某。证人马某某陈述,去年,王向阳过来问被告要钱,还打了被告一个耳光,之前听被告说好像有欠煤款的事,但欠钱不多。原告质证认为,对证人吴某的证言不认可,对证人马某甲的证言中提到被告欠原告煤款一事认可,但说欠款10000元,不认可,对打架的事情不认可。本院审查认为,对于原告提供第1、2份的证据,被告质证对录音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中关于原告及二证人于2015年2月3日到被告家索要欠款一节,对该部分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为91511元,被告质证认为尚欠原告10000元煤款,原告主张该10000元欠款非本案煤款,本案不主张,原告未提供其它证据相互印证,无法证明被告欠原告煤款的具体数额,对该部分不予认定。对于被告提供的两份证人证言,与本案无直接法律关系,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4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煤炭及煤矸石,双方未结清煤款。2015年3月2日,原告及本案证人郭某甲、常某到被告家索要煤款未果。2015年3月24日,原告以其诉请理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煤炭及煤矸石,虽未结清煤款,该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被告尚欠煤款未向原告偿还一节均无争议,对欠款数额产生争议,原告对此应负证明责任。原告对被告承认的欠款数额以非本案煤款为由不主张,故本案对被告认可的欠款数额不予认定。原告请求被告偿还煤款,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欠款的具体数额,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为催要欠款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未提供证据证实,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7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周锋审 判 员 房峥嵘代理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苑萍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