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汤凤屏与李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凤屏,李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667号原告:汤凤屏,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钟旭娜、江永能,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斌,住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凤屏诉被告李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凤屏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凤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凤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7元,由原告汤凤屏负担。审判员 林惠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晓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