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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汤凤屏与李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凤屏,李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667号原告:汤凤屏,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钟旭娜、江永能,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斌,住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凤屏诉被告李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凤屏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凤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凤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7元,由原告汤凤屏负担。审判员  林惠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晓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