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XXX与徐春伟、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徐春伟,于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144号原告:XXX,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徐春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于洪,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徐春伟、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还给原告。审判员 祝相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