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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XXX与徐春伟、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徐春伟,于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144号原告:XXX,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徐春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于洪,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徐春伟、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还给原告。审判员  祝相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