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商)申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玉英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玉英,北京海盛方宇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2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玉英,女,1958年7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海盛方宇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保台大队下柳子村188号。法定代表人:白文栋,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杨玉英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海盛方宇仓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09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玉英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所售家具产品散发有毒有害气体足以危害购买者身体健康,并给申请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北京海盛方宇仓储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交付家具后,申请人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经双方协商共同委托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家具甲醛释放量进行了检验,结论为合格。在申请人无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家具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因此杨玉英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杨玉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玉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珊审 判 员 李宝刚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