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方立与裴金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立,裴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方立。被执行人裴金龙。申请人方立与被执行人裴金龙离婚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29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琳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2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林审判员 唐建华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永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