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民三初字第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原丽与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原丽,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三初字第71号之二原告罗原丽,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5426。委托代理人吴绍志,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郑罗天,镇长。委托代理人马锋云,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飞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罗原丽诉被告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需要,依据镇委镇政府的工作安排对原告搭建的商铺进行了协议清拆,并订立《清拆协议》。由于双方订立的《清拆协议》未经原告本人授权,由杨青邦代理本人签订,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次,原告搭建的商铺是砖墙水泥屋,屋顶是钢筋框架结构,并吊有天花,地面贴地板砖,面积213.3平方米,此类房屋参照协议约定的《珠海市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标准补偿是不合理的,原告认为应当以每平方米450元标准补足差额21330元。据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补足原告清拆商铺补偿款差额人民币2133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因对《清拆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而《清拆协议》是原告作为自然人与一级政府之间订立的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所涉补偿标准基于行政管理目的与相应程序设定,因此,该类争议的司法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原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伏 峰代理审判员 吴郁郁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雯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