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旺苍非执审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旺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赵平、杨菊华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旺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赵平,杨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旺苍非执审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旺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向荣贵,局长。委托代理人:XX,男,生于1959年1月,汉族,旺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法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宋泽先,男,生于1962年2月,汉族,旺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信访室主任。被执行人:赵平,男,生于1983年11月25日,汉族。被执行人:杨菊华,女,生于1988年5月7日,汉族,系赵平之妻。申请执行人旺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赵平、杨菊华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旺人口征决(2014)第1080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旺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旺人口征决(2014)第1080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旺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旺人口征决(2014)第1080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旺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旺人口征决(2014)第1080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乐天代理审判员 何立群人民陪审员 吴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靖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