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宁静与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静,周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684号原告宁静。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顺,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宁静诉被告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静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宁静承担。审 判 长 肖 霞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人民陪审员 贺德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凤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