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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宁静与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静,周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684号原告宁静。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顺,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宁静诉被告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静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宁静承担。审 判 长  肖 霞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人民陪审员  贺德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凤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