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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顺祥与孙占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顺祥,孙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524号申请执行人:张顺祥,男,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孙占发,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2014)南执字第0152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占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执字第01524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谢 强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