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南民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震与王庆洪、徐芳、王程明、吴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震,王庆洪,徐芳,王程明,吴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754号原告刘震,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王庆洪,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徐芳,女,1972年6月22日,汉族,个体。被告王程明,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吴娜,女,199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震与被告王庆洪、徐芳、王程明、吴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震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震在案件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00元,减半收取31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敬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