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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民一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永梅与赵涛、日照谊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梅,赵涛,日照谊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一初字第1238号原告:张永梅,居民。委托代理人:代世柱,日照岚山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赵涛,居民。被告:日照谊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赵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梅与被告赵涛、日照谊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梅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按原告减少后诉讼请求数额计收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送达费800元,共计900元,由原告张永梅负担。审 判 长  赵 杰审 判 员  张守法人民陪审员  刘从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