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民一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永梅与赵涛、日照谊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梅,赵涛,日照谊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一初字第1238号原告:张永梅,居民。委托代理人:代世柱,日照岚山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赵涛,居民。被告:日照谊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赵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梅与被告赵涛、日照谊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梅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按原告减少后诉讼请求数额计收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送达费800元,共计900元,由原告张永梅负担。审 判 长 赵 杰审 判 员 张守法人民陪审员 刘从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