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07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郭×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07486号原告郭×,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被告刘×,女,1970年7月24日出生。原告郭×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立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诉称:我与刘×1995年年底结婚,1999年7月生育一子,取名郭×1。我与刘×结婚20年,刘×一直隐瞒自己收入,家庭开支均由我来担负。2006年我自刘×处要回我的工资卡后双方就一直分居至今,各顾各的。故我诉至法院,要求:1.我与刘×离婚;2.婚生子郭×1由我抚养;3.案件受理费由我负担。被告刘×辩称:双方之子郭×1年龄尚小,今年6月正是中考之际,不能因为父母离婚而影响孩子的生活,所以不同意离婚,还愿意和郭×好好生活。经审理查明:郭×与刘×于1995年5月3日登记结婚,于1997年7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郭×1。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现郭×以夫妻感情不复存在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刘×表示不同意离婚,愿意与郭×好好生活。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和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重要因素。夫妻在婚姻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应当妥善理智的处理。现刘×表示愿意和郭×好好生活,表达了其对家庭的珍视之情,由此说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应该互相尊重、互相关心,注重情感上的沟通和交流,通过双方共同努力营造出健康、和谐的家庭生活,同时也为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故对于郭×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郭×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立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