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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梁某与王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梁某,农民。被执行人:王某,农民。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4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0.3738万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4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 海 峰审判员 马 福 然审判员 王 兆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宾(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