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礼高与吴圣坤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礼高,吴圣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1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礼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圣坤。再审申请人王礼高因与被申请人吴圣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终字第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礼高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请求依法再审。1.原审未认定账本的证据效力不当,账本上记载的吴圣坤投资状况与事实完全一致,可以印证账目的真实性;吴圣坤出具的收据原件在其本人处,请法院调查核实;2.现金账本记载的最终结存额虽为零,但10.1吨纱款未计入账本,而该款项属于合伙期间的应收款项;3.双方之前达成的调解并未对合伙进行清算,合伙期间的纠纷仍然存在。本院认为:吴圣坤并不认可王礼高原审提供的收据复印件为其所写,也不认可账本内容的真实性。王礼高虽称该收据原件在吴圣坤处,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账本中关于吴圣坤投资数额的记载与事实相符,并不能当然推定其他内容的真实性。因此,王礼高原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合伙期间共计销售纱布19.55吨,更不能证明吴圣坤侵占了纱布销售款,原审据此驳回王礼高要求吴圣坤支付纱布销售款的诉请并无不当。且双方自2010年始发生多次诉讼,其中包括吴圣坤向王礼高索要合伙投资的纠纷,双方通过调解确认王礼高向吴圣坤返还投资,如果吴圣坤处尚有应当分配的合伙收益,王礼高应在该案中一并主张。双方此后又就其他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并在调解协议中明确双方在租赁期间今后再无其他纠纷。双方之间多次讼争的过程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双方之间因合伙及租赁引发的纠纷已经全部解决。综上,王礼高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礼高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旭明代理审判员 傅志成代理审判员 谢春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