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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明与邢国平、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1600号原告:杨明,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吴海苗,安徽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波,安徽竞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邢国平,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孙井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淮南盛世钱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周庆霞,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诉被告邢国平、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及被告淮南盛世钱塘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计25元,由原告杨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