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亳民一初字第0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亳州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蒋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一初字第00143-1号原告:亳州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法定代表人:赵执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祥,男,1978年3月1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蒋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亳民一初字第00143号民事裁定:三、查封宋月霞所有的位于谯城区站前西路盛世家和园小区5号住宅楼2单元-303,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该房产系诉讼保全的担保物,现大成公司提出申请将该担保物置换成其名下的位于谯城区百合国际星城1#、2#楼1号楼1单元-103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亳州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宋月霞所有的位于谯城区站前西路盛世家和园小区5号住宅楼2单元-303,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的查封。二.查封亳州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谯城区百合国际星城1#、2#楼1号楼1单元-103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许 林人民陪审员 黄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遨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