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淮安新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曹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新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曹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1377号原告淮安新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勇。委托代理人周凤飞。被告曹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新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新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广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凤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