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蔡丰付与范君剑、戈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丰付,范君剑,戈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蔡丰付。被执行人范君剑。被执行人戈卫东。申请执行人蔡丰付与被执行人范君剑、戈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字第400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君剑偿还案款11.4万元、结算利息15482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1.4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戈卫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2月3日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4日查询工行、农行、建行、温州银行、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戈卫东在瑞安农商银行有存款509.72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被执行人范君剑名下仅��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5年2月5日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戈卫东名下登记有两处房产分别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后垟村35幢(权证号:00056931,最高额70万元抵押于瑞安农商银行)、玉海街道后垟村35幢西首第4间(权证号:00056933,最高额100万元抵押于瑞安农商银行),被执行人范君剑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信息;于2015年1月22日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15年1月23日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投资信息。2015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戈卫东的执行,免除其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范君剑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查询银行存款函、查询房地产函、查询车辆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戈卫东的连带清偿权利,被执行人范君剑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温瑞商初字第400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的执行;二、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5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张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