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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2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拓展建材销售中心与江西南昌山湖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拓展建材销售中心,江西南昌山湖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167号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拓展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160号附73号,组织机构代码L1934801-8。经营者:吴文小,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昌伦,重庆跃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西南昌山湖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省府大院北二路68号。法定代表人:罗来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拓展建材销售中心诉被告江西南昌山湖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拓展建材销售中心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南昌山湖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拓展建材销售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拓展建材销售中心撤回对被告江西南昌山湖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预收诉讼费4722元,实际收取4722元,由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拓展建材销售中心负担。审判员  唐秀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